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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经济陷阱

1999-10-1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武勤英 我有话说

在市场竞争中,有些商家由于法制观念不强,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欺骗和利用,造成损失。北京市自强法律事务所邵泽明主任从所受委托代理的案子中悟出一些体会,想给商海风云中的人们提个醒。

支票不能不写抬头

1994年10月22日和11月22日,某工厂从某公司购买中西药品73件,价值人民币36729.56元的药品。由于某工厂是某公司的老客户了,故并没有实行先付款后提货的原则。

1995年11月2日,某公司将某工厂以“购销合同的纠纷”为由,告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某工厂支付货款36729.58元,并补偿利息3836.2元。某工厂却指证:收货后我厂即于11月28日将两笔药款以支票形式付给原告方业务员赵某,并收到原告方收款发票18张,故工厂不再承担付款义务。

自强法律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调查后才发现,原来这个姓赵的并不是某公司的业务员,而是一个临时工,公司只不过经常派他送送货而已。某工厂毫不怀疑地将3万多元的支票交给他,更不应该的是,这张支票的抬头竟然空着,未注明收款人,持票者便可以入在任何人的账上。事实也正是如此,见利忘义的赵某蹬着三轮车送完货之后,拿到支票,就逃之夭夭了。某工厂由于违反银行有关支票的使用规定,抬头没有封死,致使骗子钻了空子,结果败诉了。

不能盲目为他人担保

北京通州区某服装厂的朱厂长思想解放,勇于开拓,没几年工夫,产品就远销到国外,但他没想到被中国银行通州地区支行告到了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来,朱厂长资金雄厚,说话硬气而且豪爽,所以,一些人向银行贷款找担保时都找他。朱厂长也是个痛快人,别人一求,他也就答应下来了。

1997年12月1日,一纸“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下达了。事情大致经过是:1996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通县支行向某润滑油厂提供流动资金贷款6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7个月。朱厂长看在借贷厂是老相识的面子上,同日与银行签定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如润滑油厂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那么,银行有权直接向朱厂长所在的服装厂追偿。事情后来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那就是润滑油厂借到贷款后仅12天就变更了债务人,自己申请了注销,想以此设下陷阱,让服装厂承担连带责任。朱厂长在一审败诉以后,找到了自强法律事务所。虽然最后这桩案子以朱厂长的胜诉而告终。但还有几件类似的高达250多万元的为别人担保的纠纷,却因朱厂长自己法制观念不强,不做资信调查,盲目为别人担了保,到头来为自己担来了一身债务。

莫信“有后台”

1995年3月2日,位于白塔寺附近的北京某中学校办玻璃店里,突然进来一个老板派头十足的中年人,此人是来为他所在的某公司买玻璃的。没说两句话,此人就端出了他们公司的董事长是某领导之子。该校办厂加班加点地赶制了对方所要的优等镜面、磨砂玻璃等。货交齐了,然而,4万多元的支票,经办人康某却再也不提了。走投无路,那就只好求助于法律了。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经过法院的三次庭审,该校办厂才终于在1998年5月拿到了3年前就该得到的玻璃款。

很多商家都是在吃亏上当后才变得聪明起来。那么,能不能不吃亏或者少吃亏呢?一位经理说得好:“凡打不赢官司的合同我一律不准签订!”这也就是说,考虑问题的时候,一切要从法律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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